按照党章的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2元。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各支部每半年向组织人事部上缴一次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一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购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5)购置党员教育设施。
第三条 一次性使用300元以上党费,必须报请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一条 党费由组织人事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科室负责。
第二条 党费以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及其它投资。
第三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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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Mr.Zhou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