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日常管理 > 正文
页面组件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11年06月28日 00: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以事实为基础,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处分的划分标准及种类
 
第三条 依据学生所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下列两种处分:即一般违纪处分与严重违纪处分。
 
(一)一般违纪处分:一般违纪处分是以教育为主的、及时改正为目的的常规处分形式,此类处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让违纪学生作出检查,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它所针对的是:
(1)能主动如实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所犯错误较轻,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严重违纪处分:严重违纪处分是以处分为手段,让违纪的学生进行深刻反省、认识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处分形式。它所针对的是: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2)违纪后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拒不承认错误的;
(3)违纪后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
(4)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
(5)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6)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7)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8)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9)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极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根据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认错和悔改态度等给予以下五种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查看;
(5)开除学籍。
 
第二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至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至12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劝告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考场规则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的;
(2)不按规定要求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移动电话、计算器等携带入座的;
(3)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4)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然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不按规定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
(2)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3)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并实施作弊行为的;
(2)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4)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9)试后发现的作弊行为(如雷同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有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社会调查、实习等报告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习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比赛参赛作品、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等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宿舍楼消防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及使用酒精、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卧床吸烟及乱扔烟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图书管理规定,损坏或盗窃图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毁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图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或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及破坏的;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的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的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持有凶器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持械伤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的,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的,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协助的
(1)凡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教职员工的,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分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威胁、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或寻衅滋事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六)调戏、侮辱、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七)造谣、诽谤、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九)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二)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
(十三)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低于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至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至8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安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的,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学生所在的系(部)应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做出处理意见。
(一)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学生处审批;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院学生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院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时,由学生处协调相关系(部)进行处理;
(五)特殊情况下,学院相关部门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循下列规定:
(1)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院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3)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院公告送达;
(4)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循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限从发文之日计算。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对其及时帮助教育,并进行考察。处分期满,经系(部)考核,表现良好的,可解除对其纪律处分;处分期内,经系(部)考核,如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对其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毕业时未能解除的,学院对其作结业处 理。待纪律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解除纪律处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节 申诉与申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申述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处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请求及理由;
(三)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以及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者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送交。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撤回申诉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半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其它学籍的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相冲突,以国家教育部新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 转自 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Mr.ZhouTQ)】

上一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化工系学生会简介

关闭

通知公告 更多>>
· 2023年秋季定向委托培养1...
·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化学工...
·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化学工...
· 【校企共育】鄂尔多斯职...
· 2021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 2020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 2020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 2020年招生专业简介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http://www.ordosvc.cn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邮政编码:017000